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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 滙豐(台灣)銀行福利委員會由勞方福委工會代表為全體同仁爭取新項福利 【1】發放2013年耶誕節SOGO禮券500元。【2】2014年起生日禮金由500元調高為1000元。【3】春酒津貼由800元調高為900元。
●歡迎各位同仁加入會員,請至入會專區下載並填寫入會申請書,會員資料一律保密,資料可直接交給理事長!聯絡方式公布於入會須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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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滙豐(台灣)銀行產業工會已取得主管機關的發函正式成立

  ~ 工會繼續傾聽會員心聲,維護會員權益,爭取會員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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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了!

其中第七條之內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 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請依法儘速加入工會,一起為勞工的權益打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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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是指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也就是說,雇主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不用經過相對人勞工之同意,而使勞動契約向未來失去效力。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若在這個時候,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的時候,勞工應該怎麼辦,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壹步: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

第貳步:決定訴訟策略

 然後,勞工就要思考,應該採用那一種救濟方式?此依雇主解僱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策略:

()雇主不給予資遣費之解僱

1.給付資遣費之訴

• 目的:只要資遣費,以後不要再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只有資遣費,請求的金額較少。
•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以請求之資遣費數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一審裁判費大約是前述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
•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2.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要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 裁判費: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極高。因為原則上是以十年工資總收入為訴訟標的價額,故需約繳納相當於1.2個月工資之裁判費。
• 訴訟終結之審級:除非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齡。否則,只要月薪達12500元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就會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所以訴訟程序大都可以進行到三審。

P.S.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最大的的缺點,就是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過高。而且,在訴訟期間,若不另尋工作,就會沒有工作收入,生活壓力大。若有另尋工作,其所得又會被雇主主張扣除,而讓雇主佔到縱使敗訴也可以少給工資之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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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懲戒權≠可以責打下屬

或許有一些人腦子裡還留存有封建餘毒,認為受僱員工好比古時侯的「家奴」,老闆可以對屬下怒打責罵。即使主管辯駁因為本身壓力大,情緒無意中失控,但再怎麼說都無權出手打下屬,否則就必須負擔民、刑兩方面的責任。

員工如果工作不力表現不好,按我國《勞動基準法》雖准許雇主可以依工作規則明定的方式行使「懲戒權」,例如記過、減薪等,嚴重者甚至也准許對員工「懲戒解僱」;但懲戒權的行使絶對不包含雇主可以責打下屬,否則就是權利濫用。

--取自銀行員公會聯合會訊第1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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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資遣員工 銀行判賠200萬

高雄市李姓女子在銀行任職十六年,前年被銀行以言行不檢等理由,評定考績為第五等資遣,她不滿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企業考核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銀行沒給她改進缺失的機會就資遣違法,判決應賠償李女兩百多萬元。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八十年十二月起便在這家銀行任職,曾任證券收付處資深覆核專員、營業廳經理,九十五年以前她的考核都在三等以上。

九十六年上半年,銀行以她擅自影印公司客戶資料攜帶回家、未經准假擅離職守、言行不檢侮辱主管及同事、恐嚇同事、拒不參加公司例行會議、上班時間辱罵公司保全員等,將她的考核評為第五等;當年十月以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資遣。

銀行表示,公司依勞基法規定,對不適任的李女予以資遣,並給她一百萬餘元的資遣費,兩造間已沒有勞雇關係,李女不得再要求發給薪資、加班費等。

李女則以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提出告訴。法官調查發現,李女確有公司所列舉的部分不當言行,公司主管將他考核為五等,並沒有濫權。

但李女九十一年參加台灣金融研訓所研習班,筆試成績為全班第一名,九十三年第一季曾獲公司頒發「卓越服務獎」,九十六年第一季還名列分行表現最優異的兩位行員之一。這些紀錄令法官認為,李女並非公司所指的無法勝任工作。

法官認為,企業績效考核制度主要在激勵員工士氣與能力,以創造組織更大績效,而非單僅用於淘汰員工;勞工偶有考核結果不盡理想者,應予改進缺點的機會。

法官認為,公司未給予李女改進的機會,便以她未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屬非法資遣,判決公司應多給付她兩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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