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是指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也就是說,雇主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不用經過相對人勞工之同意,而使勞動契約向未來失去效力。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若在這個時候,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的時候,勞工應該怎麼辦,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壹步: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

第貳步:決定訴訟策略

 然後,勞工就要思考,應該採用那一種救濟方式?此依雇主解僱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策略:

()雇主不給予資遣費之解僱

1.給付資遣費之訴

• 目的:只要資遣費,以後不要再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只有資遣費,請求的金額較少。
•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以請求之資遣費數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一審裁判費大約是前述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
•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2.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要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 裁判費: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極高。因為原則上是以十年工資總收入為訴訟標的價額,故需約繳納相當於1.2個月工資之裁判費。
• 訴訟終結之審級:除非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齡。否則,只要月薪達12500元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就會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所以訴訟程序大都可以進行到三審。

P.S.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最大的的缺點,就是需繳納之一審裁判費過高。而且,在訴訟期間,若不另尋工作,就會沒有工作收入,生活壓力大。若有另尋工作,其所得又會被雇主主張扣除,而讓雇主佔到縱使敗訴也可以少給工資之便宜。

3.單純給付工資之訴

• 目的:維持僱傭關係。勝訴後,希望能回去工作。
• 勝訴結果: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 裁判費:繳納的裁判費較低。原則上,是以勞工請求給付工資期間之工資總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再計算裁判費。
• 訴訟終結之審級:此類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幾乎都在一百五十萬元以內,所以訴訟程序頂多到二審。

4.聲請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目的:在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期間,要求雇主暫時先給付全部或一部工資。
• 裁判費:一千元。
• 程序:定暫時狀態處份,其准駁係由法定以裁定為之,法官於裁定前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該程序進行速度較通常之訴訟程序快。

()雇主給予資遣費之解僱

 

第參步:行動

策略決定後,就要視選擇策略之不同,而採取行動。

(一)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或要求回復工作權

P.S.雇主以未給付資遣費方式解僱時,勞工若只要請求資遣費,必須於三十日內向雇主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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