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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懲戒權≠可以責打下屬

或許有一些人腦子裡還留存有封建餘毒,認為受僱員工好比古時侯的「家奴」,老闆可以對屬下怒打責罵。即使主管辯駁因為本身壓力大,情緒無意中失控,但再怎麼說都無權出手打下屬,否則就必須負擔民、刑兩方面的責任。

員工如果工作不力表現不好,按我國《勞動基準法》雖准許雇主可以依工作規則明定的方式行使「懲戒權」,例如記過、減薪等,嚴重者甚至也准許對員工「懲戒解僱」;但懲戒權的行使絶對不包含雇主可以責打下屬,否則就是權利濫用。

--取自銀行員公會聯合會訊第1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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