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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同時,94年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第一項前段也明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

   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
 
   這些都是依法請領加班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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