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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工作規則必須依據勞基法實行細則3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沒經當地政府核備過的"工作規章",均屬於非法!勞基法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一、依勞基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6勞動依自第三三六二號)函,「工作規則訂定處分條文,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並依勞委會公佈之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四點,「工作規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資方多次未經協商並徵得勞方同意即擅自修改及新增工作規則之處分條款,明顯已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令,工會已發文相關主關機關糾正。
二、公司的工作規則必須依據勞基法實行細則38條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未經當地政府核備過的工作規則,均屬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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