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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巿滙豐(台灣)商業銀行產業工會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榮譽理事長

邱榮利

榮譽理事

黃俊霖

理 事 長

阮幼婷

常務理事

劉孟峰、陳素綾、陳致搴、黃秋燕

 

理    事

楊佳穎、盧宗溢、叢美蘭、陳聖薇、杜偉誠

李少逸楊敏廷、簡文彥、任立功、張運妹

監    事

陳世雄、廖俊偉、黃嘉煌

 

任期時間:99年5月20日至10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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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產業工會第一屆補選理事、監事名單

榮譽理事長

 

邱榮利

榮譽理事

黃俊霖

理 事 長

阮幼婷

常務理事

劉孟峰、陳素綾、陳致搴、阮幼婷

 

   

楊佳穎、黃秋燕、盧宗溢、余秀惠、陳聖薇

李少逸楊敏廷張文杰、叢美蘭、陳彥文

薛兆恩

   

陳世雄、任立功、黃汶靜


任期時間:97年5月16日至1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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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巿滙豐(台灣)商業銀行產業工會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榮譽理事長

邱榮利

榮譽理事

黃俊霖

理 事 長

阮幼婷

常務理事

劉孟峰、陳素綾、陳致搴、黃秋燕

 

理    事

楊佳穎、盧宗溢、叢美蘭、陳聖薇、杜偉誠

李少逸楊敏廷、簡文彥、任立功、張運妹

監    事

陳世雄、廖俊偉、黃嘉煌

 

任期時間:99年5月20日至102年5月19日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產業工會第一屆理事、監事名單

理 事 長

邱榮利

常務理事

阮幼婷、劉孟峰、陳人杰、陳素綾

   

 

 

黃俊霖、楊佳穎、黃秋燕、盧宗溢、楊為創

彭麗卿、紀曉慈、謝秋雅、余秀惠、陳致搴

常務監事

邱凱琪

   

陳世雄、沈明賜

任期時間:97年5月16日至97年12月31日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產業工會第一屆補選理事、監事名單

榮譽理事長

邱榮利

榮譽理事

黃俊霖

理 事 長

阮幼婷

常務理事

劉孟峰、陳素綾、陳致搴、阮幼婷

 

   

楊佳穎、黃秋燕、盧宗溢、余秀惠、陳聖薇

李少逸楊敏廷張文杰、叢美蘭、陳彥文

薛兆恩

   

陳世雄、任立功、黃汶靜

任期時間:97年5月16日至100年5月15日





工會幹部  敬上

理 事 長 邱榮利
常務理事 阮幼婷、劉孟峰、陳人杰、陳素綾

   

黃俊霖、楊佳穎、黃秋燕、盧宗溢、楊為創

彭麗卿、紀曉慈、謝秋雅、余秀惠、陳致搴
常務監事 邱凱琪
    陳世雄、沈明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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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顧問簡介:邱志淳 (北大法學博士)

學經歷:
    .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博士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


期刊論文

1、邱志淳,民92,2月,〈行政機制競爭力之比較:談兩岸
   政府改造〉,《公務人員月刊》,第80期,頁17-23。
 
2、邱志淳,民91,8月,〈危機管理與應變機制〉,《研習
   論壇》,第19期,頁35-40。
 
3、邱志淳,民91,3月,〈中共地方公務員培訓概況〉,

   國家文官培訓所電子資訊》,第8期。

4、邱志淳,民90,6月,〈中國大陸公務員考核制度中之
   平衡問題』─對北京市海淀區公務員考核之觀察〉,

   立法院院聞》,29卷6期,頁52-63。

5、邱志淳,民90,12月,〈中共國家行政學院培訓概況〉
  《國家文官培訓所電子資訊》,第7期。

6、邱志淳,民89,11月,〈知識經濟及其對公務員素質的新
   要求〉,《人力發展》,82期,頁11-20。

7、邱志淳,民87,10月,〈中共國家公務員制度建構之研究
   〉,《立法院院聞》月刊,26卷10期,頁72-83。

8、邱志淳,民87,7月, 〈中共國家行政學院與國家公務員
   培訓〉,《考銓》季刊,15期,頁94-103。

9、邱志淳,民87,7月,〈中共國家公務員培訓制度與人事
   理功能〉,《中國人事行政學會》會刊,125期,頁
37-41
   。

10、邱志淳、邱垂泰,民86,11月,〈從憲法修改界限理論
    我國憲法的修改〉, 《立法院院聞》月刊,25卷11
期,
    頁53-63。

11、邱志淳,民86,10月,〈「考試」與「人事行政」之涵
    辯疑:兼論憲改後考試院之地位〉, 《世新大學學
報》
    ,7期,頁37-60。 

12、邱志淳,民86,1月,〈訓練進修機關定位及歸屬之研究
    ?試評考試院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草案」〉,《
立法
    院院聞》月刊,25卷1期,頁82-95。

13、邱志淳,民85,10月,〈考試權與人事行政權之比較研究?
    第三階段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的評價〉,《立法
院院聞》
    月刊,24卷10期,頁11-20。


研討會論文: 

   邱志淳,〈司法審查與行政培訓〉,發表於杭州:浙江大
學,2001年9月1日,海峽兩岸「法治與行政現代化研討會」
論文。


邱首席顧問志淳合影






◎台北市議會  林瑞圖  議員



學歷:  
      .士林國小 

      .陽明國中
      .市立復興高中
      .淡江大學


經歷:   
         

                           6、7屆台北市議員 
          .4屆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職棒退役聯盟會長 
      關渡平原開發促進會會長
      2006國際腦血管外科醫學會首席執行長
      .北投慈航寺(附設慈航醫院)執行長
      社子地藏禪寺顧問、天母「聖道」兒童之
       家榮譽顧問
      .天母「聖安娜」蒙古症兒童收容中心顧問
      .友愛殘障協進會理事長 




林顧問瑞圖議員合影








◎顧問簡介:澤鈺智庫 李河泉 總經理

學歷:


《最高學歷》
.東吳大學
EMBA 高階經營管理碩士班
《次高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院

 

經歷:



.管理雜誌「華語500大師」

.東吳大學 EMBA 課程會議委員
.銀行公會授信業務委員會成員

 

.智融(宏碁)集團顧問
.東吳大學法學院院友會顧問
.中華知識管理應用協會顧問
.大陸中國工商銀行培訓顧問
.大陸中國建設銀行培訓顧問
.大陸中國農民銀行培訓顧問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師

.全國消費者保護官課程講師

.中華知識管理應用協會講師

.中華保險與理財規劃人員協會講師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講師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師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講師

.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講師

.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精英講座

.輔仁大學國貿與金融學系跨國經營講座

 

李顧問河泉合影





法律顧問簡介吳尚昆 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桃園縣政府平民法律扶助顧問
    •桃園縣政府勞工法律扶助顧問
     •桃園縣政府公共藝術審議委員
    •桃園縣政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法律顧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3
年智慧財產權月刊主編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仲裁人
     •海基會志工律師
    •世新大學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座
     •中央大學金融
EMBA
講座

專長:

    •智慧財產權
    •民商法
    •行政法
    •刑法
    •兩岸法律問題
    •國家賠償
     •勞資爭議
    •商務法律問題
    •上市櫃公司法律意見簽署


公開發表著作:

•「網路生活與法律」(三民書局,20051
月初版)
•「公寓大廈是與非」(三民書局,20025
月初版)
•著作財產權期間的分析(1999年全國智慧財產權研討會論文集)
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與個人使用(20017月「書苑」49期)
抵押權設定契約中「概括擔保範圍」約款的爭議(2006/3/26 經濟日報) 
從中國大陸民法典草案認識著作權制度的經濟性(2006年中原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討會論文集)

金融從業人員被資遣怎麼辦?(2007/1/14經濟日報)
從經濟學上的公共財性質論著作權制度的建立(2007年中國政法大
  學全球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會議論文集)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所保管個人資料相互流用的法律問題
    (
2007/5/13 經濟日報) 
銀行求償債權的時效問題(2007/6/9經濟日報)

 吳法律顧問尚昆合影








顧問簡介中華電信工會 張緒中 理事長

  歷: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
     成功大學外文系畢業
     高雄高商國際貿易科畢業


經 歷: 中華電信公司董事
     電信自主工會總召集人
     中華電信工會第一、三屆理事長
     全國產業總工會第一、二屆常務理事
     社團法人高雄市新勞動文化協會理事長
     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召集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自治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委員

 
現 職:
中華電信工會第四屆理事長
     中華電信(股)公司董事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監事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台南縣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國際網路工會亞太電信委員會委員
     國際網路工會亞太執行委員會委員
     高市、高縣、北市、竹市教師會顧問



中華電信工會張理事長合影







顧問簡介中華民國全國聯合總工會 任睦杉
            
理事長



現 職:行政院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勞動者家長聯盟 副理事長

    香港商國泰航空公司產業工會 理事長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全國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合影
 

 





顧問簡介萬泰銀行工會駐會常務理事 方姚駿

萬泰銀行工會 駐會常務理事 方姚駿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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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日期:2008年5月10日

問題一:試問HSBC於98年3月是否成立台灣子公司?


問題回覆:

根據中央存保簽約內容事項,HSBC承受中
華商銀後,資本額達XXXX元,依法規定必
須在台灣成立子公司.


            UNION回覆日期:200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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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2008/05/16)

 

第一章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勞動條件
,加強勞資合作關係,以臻勞資生之命共同體境界,並提昇會員生活之意境為宗旨。

 

  

本會以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68號
9樓

 

第二章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二、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促進勞資合作,保障會
    員
之權益及增進事項。

三、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四、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
    促
進。

五、依法參與職工福利委員會管理事宜。

六、依法參與職工退休準備金監督管理事宜。

七、員工有關之法令、政策形成、變更之參與。

八、關於企業經營、管理之建議。

九、會員康樂活動事項之舉辦。

十、會員緊急災難救助。

十一、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凡服務於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員工,除代表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之法定代理人、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單位(總行各部處及分行
)主管(含資深副總裁、總稽核級以上),人事單位正、副主管外,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凡因升遷至前項相關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級職者,除其會籍。會員之會籍以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登記資料為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中)或通緝中。

二、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

三、無行為能力者。

 

  

會員入會時,須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證明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依照規定按期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十二 條

工會會員或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

 

第 十三 條

會員除名或退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會員若連續二期未繳交經常會費,經監事會查證屬實,並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處分。待該員繳清欠費,再經理事會決議後,始予復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五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若理事或監事出缺時
,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由會員(
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選任之。前項應
選名額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選舉依得票最多前十八名依序為理事及候補理事,得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監事選舉依得票最多前四名依序為監事及候補監事,得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當選之理監事自接獲工會書面通知後應予就任,其因故不能如期就任時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聲明之,如不為書面聲明者,應視為放棄當選論,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惟為處理工會業務,得酌發交通費(車馬費),其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正、副秘書長各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助理員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 十九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視組織發展之需要,得成立分會、支部,並劃編若干小組。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務如有必要時,得依業務性質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
    查理、
監事會工作報告並確定會費徵收標準。

三、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四、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五、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本會之合併或分立,與其他勞工組織之議決。

八、工會之解散。

九、選舉或罷免理、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選舉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簽訂團體協約代表及
    協商代表、勞
資會議代表、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
    會委員等之勞方工
會代表。

十、其他法令所規定賦予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會全權處理本會一切會務,對外代表工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審核會員入會、退會及移轉事宜。

四、擬定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預算及編撰工作
    報告。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六、辦理選舉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七、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八、宣導本會章程及有關勞工法令、政府之金融政策
與會員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

九、決定會務人員之聘任、解僱及待遇。

十、勞資或會員間爭執、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十二、訂定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職工福利委員
      會委員、簽訂團體協約代表及協商代表、勞資
      會議代表、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等之
      勞方工會代表)之提名、選舉與辦法。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三、決定理事會議日期。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查核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常務理事)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應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連署),或理事會中提案決議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
表);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經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 三十 條

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如經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經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章程之訂定與修改、工會之組織、會員之除名、工會財產之處分,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另定之。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佰元。
二、經常會費:一般會員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元。
三、會員及非會員之贊助款。
四、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
    決報主管
機關核備後募集之。

五、銀行孳息。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三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報表送監事會議審核,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第七章  政府之保護

 

第三十五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八章    

 

第三十六條

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應遵照本會章程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工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四十 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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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產業工會第一屆理事、監事名單


理 事 長


邱榮利


常務理事


阮幼婷、劉孟峰、陳人杰、陳素綾


   

 

 


黃俊霖、楊佳穎、黃秋燕、盧宗溢、楊為創

彭麗卿、紀曉慈、謝秋雅、余秀惠、陳致搴


常務監事


邱凱琪


   


陳世雄、沈明賜


任期時間:97年5月16日至97年12月31日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產業工會第一屆補選理事、監事名單


榮譽理事長


邱榮利


榮譽理事


黃俊霖


理 事 長


阮幼婷


常務理事


劉孟峰、陳素綾、陳致搴、阮幼婷

 

   


楊佳穎、黃秋燕、盧宗溢、余秀惠、
陳聖薇

李少逸楊敏廷張文杰、叢美蘭、陳彥文

薛兆恩


   


陳世雄、
任立功、黃汶靜


任期時間:97年5月16日至1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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