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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2 Sat 2011 15:11
佔領華爾街?!
- Oct 08 Sat 2011 14:43
對「工會及其會員」有不當言論,當心公司遭主管機關懲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若對「工會及其會員」有不當言論,當心公司遭主管機關懲處 !!
以下權益文宣若需詳細內容請洽工會索取,謝謝。
1.面對績效&懲戒工會,會員與一般員工的差別在哪?
2.面臨調職、減薪、解僱時,工會會員與一般員工的差別
3.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若對「工會及其會員」有不當言論,當心公司遭主管機關懲處 !!
【會員權益報】
主管機關為保障工會及其會員權益,特別於100/5/1公告實施的工會法修正條文第35條
第1項中各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出現不當之勞動行為....」,一
旦有所謂「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等不當勞動行為,經裁決
委員會裁決違法者,主管機關最高可處雇主三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限期改正。
- Oct 08 Sat 2011 10:40
環球金融,地方閉翳?
環球金融,地方閉翳
- Jan 31 Mon 2011 23:52
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新聞稿主(標)題: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休假日,雇主如請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勞委會表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如果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依其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0)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四,原約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日期︰100年1月18日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網址:www.cla.gov.tw
主管姓名:孫處長碧霞 新聞聯絡室:楊專員秀惠
電話:02-85902720 電話:02-8590-2935
手機:0932012622 手機:0910-234-533
- Dec 23 Thu 2010 13:25
責任制≠無限制加班 也是要給加班費
「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有特定的行業與職務,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保險業務員、家庭幫傭、工地監造人員等,亦即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都可適用責任制。
孫碧霞強調,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
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