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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 滙豐(台灣)銀行福利委員會由勞方福委工會代表為全體同仁爭取新項福利 【1】發放2013年耶誕節SOGO禮券500元。【2】2014年起生日禮金由500元調高為1000元。【3】春酒津貼由800元調高為900元。
●歡迎各位同仁加入會員,請至入會專區下載並填寫入會申請書,會員資料一律保密,資料可直接交給理事長!聯絡方式公布於入會須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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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若對「工會及其會員」有不當言論,當心公司遭主管機關懲處 !!

 

以下權益文宣若需詳細內容請洽工會索取,謝謝

 

1.面對績效&懲戒工會,會員與一般員工的差別在哪?  

2.面臨調職、減薪、解僱時,工會會員與一般員工的差別  

3.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若對「工會及其會員」有不當言論,當心公司遭主管機關懲處 !! 

 

【會員權益報】

主管機關為保障工會及其會員權益,特別於100/5/1公告實施的工會法修正條文第35

1項中各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出現不當之勞動行為....,一

旦有所謂「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等不當勞動行為,經裁決

委員會裁決違法者,主管機關最高可處雇主三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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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金融,地方閉翳

by 左翼21 on SEPTEMBER 14, 2011 · LEAVE A COMMENT
環球金融,地方閉翳
張翼德
歐洲陰霾未散,歐洲銀行業掀起了龐大的裁員潮, 匯豐銀行亦參與其中。2011年9月7日, 匯豐宣佈在香港地區三年內裁減三千人,全球被裁人數總共三萬。 匯豐香港區僱員總人數約二萬人人,今次「撤職」數字, 佔整項計劃一成,亦佔匯豐全港僱員人數 14%。即使與全球各地匯豐裁員比例來看, 其數字為稍高於其他地區。
消息一出,匯豐員工、一般市民、亞太區銀行業、香港政府, 同時譁然。
好景裁員割禾青
歐洲危機爆發,全球投資銀行界萎縮,高盛、巴克萊、瑞銀等早於六 月份宣佈裁員數以千計。自1997年後, 匯豐收縮香港業務轉戰美國,最後鎩羽收場, 但香港人仍然一直看好匯豐,本港匯豐稅前盈利462.34 億港元,佔匯豐本年度中期業積超過一半,在歐洲危機影響下, 香港仍然跑贏匯豐其他地區。 
匯控管理層早前稱香港不會受到歐洲裁員潮影響,豈料話音未落, 匯豐已宣佈撤銷香港地區三千個職位,等同裁員。 而王冬勝更改口早削職方可避免更大規模裁員。然而, 這次撤職的目的,是因為匯控認為匯豐的盈利能力可以更上層樓, 削資撤職、出售業務,為的是將更多盈利攤分予股東及高層。為此, 匯豐即使要向最能賺錢的香港業務開刀也在所不惜。 匯豐的裁撤是全球性的,裁撤背後, 匯豐打算將業務攤分至新興市場,諸如巴西、印度、中國, 都是他們的目標。 
這絕對不是個別事件,不單是「不仁不義」與「缺乏社會責任」, 這同時正好突顯出最傳統最尖銳的勞資矛盾, 員工工作團隊即使創收能力高超, 當大班老闆們認為自己賺得不夠時,他仍會不惜向下開刀。
環球火棒密密送
譴責匯豐妄顧員工生計福祉的同時,亦應注意到, 次按及歐洲危機所引起的連鎖反應,將會超出我們一貫預期。 歐美為挽救資本主義系統而緊縮財政, 一方面令本已受危機拖累生計的小市民無以為繼, 另一方面令金融業及銀行業重整旗鼓,大規模向新興市場擴張。 
金融服務業與銀行業不比傳統集體大規模生產, 其收益難以回輸民間(當然, 傳統集體大規模生產也不能將收益回輸「民間」, 不過金融業的管道比已經很窄的大規模生產更窄。新自由主義所謂「 涓滴效應」不是想當然矣一廂情願的想法,就是大規模詐騙), 但對本國及新興國家人民造成的危害,遠超我們想像。 每當由他們造成的危機在一地爆發,因著全球金融市場的高流動性, 其影響迅速擴展至鄰國,以至全球各個行業。
又請大陸人做嘢,又係佢地爭飯碗?
目前,歐洲各大行陸續裁員及出售業務,並將全球資金調回重整, 新興市場及各地所受影響可見一斑, 然而金融界仍然鼓勵各位勒緊肚皮,少理眼前生活問題, 應落力為他們創造更多財富。他們一方面裁員, 一方面用壓低價錢聘用新興市場員工,然後在各地繼續鼓勵投機, 在勞動與生活而言,我們與新興市場-- 包括中國在內的員工及勞動者是一致的,我們都是受害者。 
早前歐洲經濟分析師預言,隨著經濟危機蔓延全球, 世界性的超級通貨膨脹將會到來,目前已經有不少已發展國家中招了 。誠如馬丁路德金所言︰「騷亂是被忽視者的語言」,英國早前的「 騷亂」, 以及歐洲各國愈趨熾盛的針對銀行金融業及本國政府無能的示威, 就是這一系列情況的直接反應。在這當兒,我們要針對的, 並非匯豐將業務重心轉移中國, 而是反對匯豐在暴利之下仍然在全球裁撤三萬人, 為了高層及股東可以分得更多, 就要赤裸裸犧牲全球業務區域數以萬計的員工。更進一步, 我們要看清金融市場的本質,是繼續為之而瘋狂, 還是必須阻止這樣一個隨便蒸發他人身家的東西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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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新聞稿主(標)題: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休假日,雇主如請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勞委會重申,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2月2日至5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延遞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表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如果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依其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0)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四,原約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日期︰100年1月18日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網址:
www.cla.gov.tw
主管姓名:孫處長碧霞               新聞聯絡室:楊專員秀惠
電話:02-85902720                        電話:02-8590-2935
手機:0932012622                         手機:0910-2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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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原本應該是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自己任內工作即可下班,不需打卡的工作制度,曾幾何時,卻變成「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結果甚至導致勞工過勞死。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建議,勞工第一時間應向主管反應,若溝通無效,可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陳情。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有特定的行業與職務,比如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系統研發工程師、保險業務員、家庭幫傭、工地監造人員等,亦即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都可適用責任制。

孫碧霞強調,所謂責任制,是因工作性質關係而另行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由雇主與勞工雙方議定,明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勞工管理局,或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局等核備。

責任制不等於無限制地加班,同樣受到勞基法工時規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如果需要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雇主也不能拿責任制當理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在假日出勤,一旦超時工作,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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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會投訴,由工會代你出面 工會熟悉相關勞工法令,有固定跟資方溝通的管道,也懂得如  何向資方談判和施壓,由工會來維護你的權益,應該是最明智的抉擇。

二、向勞工局檢舉,要求勞動檢查 這通常發生在資方違背勞工法令,以致侵害勞工權利之時。勞工可匿名或由工會代為出面,要求勞工局派員進行檢查。勞動檢查的項目為:勞基法規定之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以及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當勞工局接受申訴之後,會派出勞動檢查員至公司調查。調查員會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要求公司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公司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進行上述檢查任務。 一旦勞動檢查發現公司具體之違法事證,勞工局便可對公司負責人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三、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這發生在勞資雙方對於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不同解釋,發生爭議之時。勞資爭議調解的處理程序如下: 首先,到各地勞工局填寫「調解申請書」,寫明爭議內容及請求調解事項,並找一個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或請勞工局推薦一人)。調解委員並不限定是誰,將來必須要在調解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勞工局也會要求公司指派一位調解委員(通常是公司聘請的律師)。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局會在七日內排定調解會議的時間,並通知勞資雙方出席。 除勞資雙方指定的調解委員外,連同勞工局承辦人員或者再加二位專業公正人士,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召開時,先由勞資雙方陳述爭議由來及請求事項,各調解委員輪流詢問爭議要點,然後需由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形成「調解方案」,若勞資雙方同意此方案並在調解結論上簽字,則調解成功。若勞資雙方有任一方不同意,則調解失敗。 調解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若有任何一方反悔拒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議內容。 調解若失敗,如果爭議內容屬於「調整事項」(亦即不涉及法律層面所保障的「權利」,僅只是勞資雙方對某些勞動條件內容,欲作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產生的爭議,如調薪、年終獎金加發幾個月,或要求簽團體協約等),這種情形下,工會可採取爭議手段(如罷工);如果爭議內容屬於「權利事項」(亦即資方涉及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對勞工「權利」的保障),則勞工就只好打官司來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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